陈凯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税问题(规定汇总)-投行淑女
陈凯师国家税务总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内容: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内容: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5.《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6.《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将73号文的实施范围扩展至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7.《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宣布将73号文的实施范围推广至全国。
8.《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而对于其他企业,如果属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分5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一次性缴纳)。
地方税务机关:
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拟上市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28日 辽地税函〔2012〕263号)规定:为加强企业融资能力,支持我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对列入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将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部分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投资者个人股本的,可向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后,在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时投资者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在取得股息红利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12〕247号)规定:一、个人存在以下情况,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相关企业作一定承诺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同意,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纳税。 (二)对进入上市资源后备库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获得转增股本数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个[2008]13号) 规定:为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本公积等转增实收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132号)规定: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改组改制中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通地税发[2009]60号)收悉。来文称,海门市复写纸厂在改制为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期间,将多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你局提出对这一情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适用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转增实收资本,不宜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的解释: 一>是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而海门市复写纸厂是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而海天纸业有限公司只是将多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投资者。 二、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将上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个人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类型变更过程中实收资本变动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9]97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的有关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山东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过程中,用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公司股本1825.77万元(其中:盈余公积金转增198.91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1626.86万元)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请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税款入库。
今天只做条文的搬运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