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师

陈凯师赎罪祭 【圣经中的五祭】第五课-日光之上

陈凯师赎罪祭 【圣经中的五祭】第五课-日光之上

陈凯师四章至六章廿四-卅节
一、赎罪祭之特点
 1、此祭预表,重在耶稣挽赎人类之本罪。
 2、此祭不是馨香祭,是免罪祭。
 3、此祭不由随意献,是不可免而献。献之,不是令 神享受馨香;乃是令 神掩面不愿观。如铜蛇挂在竿上,是极不可看之事,耶稣挂在十字架,更是也。
 4、献者分等。(四章三节十三节廿二节廿七节)
 5、极注重洒血之工。(四章五至七节,十六至十八节,廿五节三十节)
二、赎罪祭之用处
在当日是为赎人所犯之大罪而用,但预表就是耶稣之代死,赎我们之本罪。
三、献者之分等
祭司,(二至十二节)会罪,(十三至廿一节)官长,(廿二至廿六节)平民。(廿七至卅五节)
 1、受膏祭司犯罪所献之赎罪祭。(二至十二节)
受膏祭司所献之赎罪祭,其祭牲及手续,比较官长及平民,甚有分别,看表可详知。如洒血之工,须到主前弹七次,又要抹于香坛之角,(六,七节)此可见祭司犯罪在主前视为甚大之事,与主之圣义有何关系,故要带血入到圣所,在主前弹七次,(七次意即完全)又要抹血于香坛之角上,此表求赦之意。
 2、会众全体犯罪所献之赎罪祭。(十二至二十一节)
会众所献之赎罪祭,其手续与受膏大祭司,同一严重无异;因此为全国所犯之罪,在耶和华面前甚为不轻,所以主定了每年七月十日,一年一次,大祭司携血入至圣所施恩座上弹血,为全国人民赎罪。(利十六章廿九至卅四节又十五节)此又表耶稣之死,是为普世人类代赎,如(太廿章廿八节)舍己作人人的赎价也。
 3、官长犯罪所献之赎罪祭。(廿二至廿六节)
官长,虽是领袖,但较大祭司为轻,因其是政治上的领袖,与 神之关系大不如祭司之密切也。故其所献之祭之手续,较平民所献,仅别在山羊之公母耳;其余一切相同,虽如此,然究有别。
 4、平民犯罪所献之赎罪祭。(廿七至卅五节)
平民犯罪,比较以上三级,算为至轻;然仍必须其本人亲手按于牲上,在主前杀了,承认己罪,祭司代献代抹血,然后其罪可赦,此事断不能请人替代。
四、献赎罪祭之手续
(一)如何置备祭牲?(六章廿四至卅节)
赎罪祭之置备,最注意者,此牲是至圣的,(廿五节)别祭多注意无疵,无瑕,完全无残疾。但此祭注意至圣,因表耶稣之身;若非至圣,则不能为天下人类赎罪。因至圣之故,则有以下数条例:
 1. 要在主前宰燔祭之处,宰赎罪祭牲。(廿五节)
 2. 可食之牲肉(即羊,官长与平民所献者)要在圣处食。(廿六节)
 3. 凡摸牲肉,亦必成圣。(廿七节)
 4. 牲血偶染于衣,要在圣处洗之。(廿七节)
 5. 烹牲肉之瓦器,打碎;铜器,要磨擦。(廿八节)
 6. 祭司中男丁可食。(廿九节)
 7. 其血携入圣所的,(即牡犊,大祭司与会众所献者)其肉不可食,必用火焚之。(卅节)
(二)如何杀祭牲?
无论何等人犯罪,均须其本人亲自杀之;惟会众之罪,须长老代表之。
(三)按手之礼。 (有数意)
 1. 自认满于罪恶。
 2. 认此牲是无疵无辜。
 3. 认此牲之苦,是白为我而受。
 4. 认此牲之死,是为我死。
 5. 信我之罪,已为此牲担负。
 6. 信因此牲之代死,主必赦我罪。
(四)血礼。
 1. 弹于主前。(六章六节十七节)
 2. 涂于香坛之四角。(七节十八节)
 3. 涂于祭坛之四角。(廿五节三十节)
 4. 余血倾于祭坛之基。(七节十八节廿五节卅节)
(五)焚脂。(及腰子)(八九十九,廿六,卅一节)
赎罪方面,重在流血,献己方面,重在焚烧,此赎罪祭仍有馨香二字,(卅一节)此指耶稣献己于主,行主之旨,为罪尝死味,受诸般痛苦,为顺服之祭;故耶稣之于 神,诚为馨香亲爱,而蒙纳,所以脂腰尽焚。
(六)焚牲之全体于营外。(四章十二节廿一节)
焚脂之焚,是馨香之焚,牲皮肉等之焚;(十二节廿一节)是可恶之焚,表主耶稣之身,满了人类之罪,在主前视为可憎,所以在城外埋之,以应验此赎罪牲之被焚于营外也。(太廿一章卅九节,约十九章十七,十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