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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师

陈凯师资质延续和变更电子化!如何申报,如何审批?请看这里-中国建设报

陈凯师资质延续和变更电子化!如何申报,如何审批?请看这里-中国建设报

陈凯师住建部日前印发《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延续和变更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8]19号),决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在网上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延续和变更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小包子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通知调整的对象为甲级资质。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或变更,需通过登录管理系统,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对已受理的资质延续或重大变更事项,住建部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审批。企业可在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核状态。

小包子

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申请延续和变更的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如下: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
在管理系统上报申报材料后,打印由管理系统生成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书》,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
申请资质变更的企业
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200号)有关规定,在管理系统上报申报材料。
申请资质重大变更的企业:
应打印由管理系统生成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书》,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
申请资质其他变更的企业:
应打印由管理系统生成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变更申请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
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
受理后,应在管理系统上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批。属于延续事项的,应将省厅或部门公函、管理系统生成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盖章后,连同企业提交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办公室;属于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将变更申请书签字盖章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办公室;属于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在审核合格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事项并盖章,管理系统自动备案。


通知全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
延续和变更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建标造函[2018]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司完成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功能升级,并决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在网上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延续和变更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或变更,需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网址:办事大厅专栏登录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企业应确保系统申报材料清晰和完整。
二、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在管理系统上报申报材料后,打印由管理系统生成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书》,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
三、申请资质变更的企业,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200号)有关规定,在管理系统上报申报材料。申请资质重大变更的企业,应打印由管理系统生成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书》(以下简称“变更申请书”),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申请资质其他变更的企业,应打印由管理系统生成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变更申请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
四、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受理后,应在管理系统上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批。属于延续事项的,应将省厅或部门公函、管理系统生成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盖章后,连同企业提交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办公室;属于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将变更申请书签字盖章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办公室;属于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在审核合格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事项并盖章,管理系统自动备案。
五、对已受理的资质延续或重大变更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审批。企业可在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核状态。
六、请各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延续和变更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工作。
工作中有关问题请联系:
标准定额司:010-58933231
技术咨询:010-82326699,68331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标准定额司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