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视角】杨扬:清代社会视野下的图赖现象研究——以嘉道时期题本刑科档案为例-民族学与人类学Anthropology
A study of corpse-related frame-up cases in the Qing Dynasty based onthe texts of the criminal cases in the Jiaqing-Daoguang Period of the Qing Dynasty
【摘要】清代社会存在着广泛利用尸体泄愤或获取利益的图赖行为,这类行为的出现自乾隆朝开始显著增多,从类型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案件的处理较为复杂。清代有专门规定禁止图赖、恐吓取财与威逼人致死的律例条文,其中经历了例文与司法实践相互调适并进而修改的立法过程,大体而言,立法旨趣逐渐趋于具体化。图赖案件在清代的具体时空分布,以乾嘉道时期所占比例最高,而嘉道时期社会失范趋势加速,故以嘉道时期刑科题本中“图赖”案为中心的研究,分析图赖者利用尸体的产生方式、尸体与图赖者关系以及图赖发生原因,对清代图赖现象进行微观考察,可以从社会与司法等方面剖析其生成机制,借此展现清代中央司法官员在案件审理中司法运作的实态。
【关键词】图赖; 故杀; 尸体; 诉讼策略; 清代
宋代以降,社会经济蓬勃发展,人口数量急剧增加,客观上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这种状况下,为维持生计或图谋得财,作为个体的民众以自己或他人的尸体为本钱进行图赖的现象时有发生。直至今日,这种图赖现象依然存在。探寻历史上尸体运行的处理方法及审断实践,应是本文应有之义。
一、正本清源: 清代社会的图赖
(一) 图赖研究之基本问题
中国传统社会出现的“图赖”现象广泛存在于民间社会。其中利用尸体来获得图赖者想要实现的利益需求古今皆有之。那何为“图赖”? “图赖”最早从哪来? 古代律学家对“图赖”的认识怎样?这些问题的思考,也许会引导我们进入古代社会利用尸体来谋取利益的“大门”。
图赖作为一种行为在法律规定中的最早出处,笔者所见当为《元史·刑法志》。其内容为: “诸奴故杀其子女,以诬其主者,杖一百七。诸因争,以妻前夫男女溺死,诬赖人者,以故杀论; 诸故杀无罪子孙,以诬赖仇人者,以故杀常人论。”至此,元代即已出现有关与图赖行为类似的诬赖处罚规定,且仅限于亲属间图赖诬告行为。至于元代为何出现图赖行为的原因,这可能与元代既存的烧埋银制度有关。
清代律学家薛允升在对“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条进行注解过程中,首先对图赖进行了解释。其云: “本与人无干,而图谋赖人,私下诈骗者,谓之图赖。”薛允升对此也有过论述,“图赖者,诬赖人杀死或逼死之类。”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人命中言及图赖,云: “凡命案中,以尸图赖人者,此恶俗之宜痛惩者也。非与人有仇隙,借之陷害,即与人争讼,虑不能制胜,以之搪抵,甚之杀人图赖,诈取银钱,抢夺家财,更有将他尸冒为亲属,诬告谋杀,种种刁习,莫可名状。”
有趣的是,沈家本对此条的解释为“此条图赖者,诬赖人杀死或逼死之类。薛云,上条较本律为轻,此条较本律为重,俱为《唐律》所无,似可不必。”这是对该条的得失衡量与批评,主要批评在于该条所引起的“图赖”以及对自杀间接的鼓励引起的轻生成风现象,“本与人无干,而图谋赖人私下诈骗者,谓之图赖”自杀便成了一种诉讼策略。日本学者三木聪对此定义为“图赖は,ねだることなり.”黄六鸿对图赖的认识是基于对图赖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进行列举式的描述,并未抽象出“图赖”的基本义。沈之奇的解释某种程度上说明图赖的两个基本范畴: “图谋赖人”与“私下诈骗”。此中深意涵盖内容丰富,比如图谋赖人就是对图赖最简单、也是最直接的表达。另一种图赖表现形式的诈骗,表明图赖的目的并非致被图赖者于死地,大多为获取银钱; 结合在第一历史档案馆搜集史料的具体内容,图赖的异名——“图诈”应是植根于此产生的。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图赖行为界定最为清晰、最贴近实际图赖情况的,应属清代律学人士凌铭麟。在对“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条进行解释时,凌氏界定了何谓“图赖”、何谓“图赖者”,对图赖与图诈的界定、图赖与诬告的界定以及具体量刑科罪方面的考量都进行了具体阐述。具体包括图赖的表现形式、排他性规定、图赖者的规定、以及有关尊卑关系的图赖规定等内容。
最后,本文使用“图赖”或“图诈”一词的基本义与清人凌铭麟的内容大致相同。具体为“图赖者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因意图谋赖人,私下进行诈骗而获得某种利益(不仅限于钱财,还包括泄愤) 的人。”其中还存在关于清代图赖分类的问题,回顾了中外学界对图赖的研究成果后再进行梳理,形成的图像会更为清晰。
(二) 图赖分类之“故杀”图赖
段文艳对清代图赖分类为: 自杀图赖、故杀图赖与藉尸图赖; 徐忠明针对所谓“假命图赖”,具体分为“轻生诬命”与“藉尸图赖”两种; 三木聪将图赖具体划分为: 轻生图赖、假命图赖、藉命图赖、架命图赖、毙命图赖、服毒图赖、自尽图赖、藉尸图赖、扛尸图赖与以尸图赖等若干种给予不同场合的图赖方式。以上两种方式各有特色,但皆有不足。前者分类中,对“故杀图赖”中“故杀”一词的界定与认知不甚明确,这也是本文笔者需要特别说明的。下文会有专门讨论; 后者的分类,看似具体囊括每种图赖行为,但却存有重叠与冗余之处,如藉尸图赖与以尸图赖就多有重合之处。
探究律文原意,唐以后的律条中“故杀”主要是为和斗杀相区别而产生的,最初的“故杀”仅指斗殴中突然产生杀人之心,从而置人于死地,是“临时有意欲杀,非人所知。”《晋书·刑法志》言“知而犯之谓之故”,故杀亦是“知而犯杀之,应为故杀。”但显然这种含义过于狭隘,并非考量到具体实践中杀死行为的丰富性与多样性,在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能够适用的意义也十分有限。遵照立法原意,如果是两人共犯,事先存有图谋等等,这种情形自然是谋杀而非故杀。直至有清一代,故杀在实际含义上进行了相应地扩展,部分表达了现代刑法的直接故意。因此,戳死、勒死、揢死、谋死皆能划入“故杀”范畴中。翻阅《刑案汇览》与《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等相关司法文献后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对以上行为存在不加辨别使用的情形出现。
本文以为,在清代图赖的分类过程中,应包括自杀图赖与藉尸图赖,至于“故杀图赖”中“故杀”内涵的界定,并非仅限于目前学人所认为现代刑法中的“直接故意”。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谋杀、勒死、揢死与殴死是否也应该被纳入到“故杀”的范畴之中,黄子珈这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如果以上致死行为不被归入“故杀”范围中,那自杀、故杀与藉尸图赖的分类是值得商榷的,其无法涵盖全部的图赖行为; 若将上述行为包括在“故杀”之中,那么故杀与其他致死行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就存在模糊适用的情形。
本文以为清代图赖的划分应是广义上的认定,即自杀图赖、藉尸图赖与其他同“杀人”相关联的杀人图赖。最直接的证明乃是《福惠全书》中“甚之杀人图赖者,诈取银钱抢夺家财。”杀人图赖包括的内容自然要比故杀图赖广泛的多。在此,笔者用杀人图赖来表达除自杀图赖与藉尸图赖以外的其他非自然死亡行为。
综上所述,图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对其进行研究时需了解其基本义。在此基础上研究法律文本中静态的图赖与司法实践中动态的图赖,尝试在前人学者已有研究基础上进行论证,寻求图赖的更多可能“面向”。
二、按图索骥: 官方法律文本中的图赖表达
官方法律文本中律文与例文是如何表达与规范图赖行为呢? 有关“图赖”的法律规定最早出自明律,规定如下: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 大功、小功、缌麻,各递减一等。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杖八十。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以诬告平人律论罪。若因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 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刺,各从重科断大闯五台山。”清朝在承继明律的情况下,又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例文。
(一) 《大清律例》的律之规定
《大清律例》中直接规定有关“图赖”的律文不多,仅有“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条专门作出规定(见表1) 。律条规定的对象范围也是限于亲属间利用尸体的图赖行为,对象过于狭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实施对象会必然会超出亲属这一固定范畴。在运行层面的图赖行为,是否一如既往包含在亲属相犯的情况下,留待下文分析。
阅读刑科题本案件记录后,结合这条图赖律文会发现,在发生图赖事件的双方当事者身份方面,大多具有某种联系。其中联系最多的,是具有某种血缘亲属关系。在进入官府进行诉讼过程中,图赖者与被图赖者具有的亲属身份,对最后的裁断量刑是否有影响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 《大清律例》的例之规定
除在“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条律文下的例文,在《大清律例》其他条文中,也有关于“图赖”/“图诈”的法律规定(见表2) 。这些规定涵盖的范围较律文更宽泛,其中包括父母子女、夫妻、其他亲属与老幼残疾。在一定程度上,亲属关系的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但依旧是在亲属关系范畴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中图赖的广泛存在,但是否会突破亲属框架范围,还有待实际案例的考察。但可以确定的是,有清一代是存有图赖刁风习俗的。例以补律之不足的功能此时发挥作用。即便如此全能仙君,通过浏览大量刑科题本与地方文献后发现,法律的滞后性是怎么都赶不上司法实践案例的多样性。这时,才需要司法官员在具体受理与审判图赖案件过程中运用“法官的智慧”进行定罪与量刑,以期实现情罪平允的理想追求。
通过上述归纳的方式,清代官方法律文本《大清律例》对“图赖”的规定受到深厚的伦理关系的之影响。其中律文第2 条、第3 条的规定,是对以尊犯卑和以卑犯尊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罚。前者刑罚最高可至徒刑,后者仅杖八十的处罚。
以上内容与律例规定都说明了一个问题,即法律规定的刑责是按照图赖行为进行规制,在时间效力上以“未告官”为界; 若“告官”则超出图赖适用的界限,单独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刑责的承担。图赖研究的对象是图赖行为,亦或一项图赖罪名,这是研究图赖实践历史发展的前提条件。阅读题本与地方文献后很清晰,“图赖”本身的行为按照文义解释就是一种无赖行为,并非仅为一项罪名。
图赖行为是传统中国长期广泛存在的一种行为现象,当这种现象广泛到引起统治者重视和忧虑时,必然会通过国家立法对其给予规制,因此图赖就被引入到立法领域。据此,图赖这种历史现象具有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一旦被官府发觉进入立法与司法领域,便成为一种法律问题。
本文更多也是基于认定清代图赖更多情况下是以行为的方式来进入司法场域,而非具体的“图赖”罪名。图赖“刁风”这种社会现象被导入法律领域后,通过立法与司法,观察法律对其如何进行回应,这种回应效果如何,以及作为行为者一方的民众对这种回应又是如何回应的。
三、柳暗花明: 清代图赖的实践历史
图赖现象从具有一定程度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演化为统治者关注的法律问题,从而进入立法与司法领域,踏进司法场域的范畴。在进入司法场域过程中,图赖往往是以人命重案的面貌出现,且会因图赖者谋取经济利益或泄愤的意图或行为而牵涉财产犯罪,也会因图赖者的告状举措牵涉到诬告犯罪,存在田土“细故”的纠纷。皮耶尔·布迪厄在研究司法场域时指出,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不能仅靠赤裸裸的国家强制力量,很大程度上还是要依赖于法律运作过程中的“法典化、规范化、形式化、中立化和制度化”机制,使立法和司法审判看起来“至少在表面上同社会实际需要和利益一致”,而得以被社会承认和遵守。
(一) 清代图赖案件的被害者构成
图赖案件在清代的具体时空分布,据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科题本档案,乾隆、嘉庆、道光时期的图赖案件所占比例超过80% (甚至更高) 。因此,本文在资料的阅读方面,有选择性地进行了使用。其中以嘉庆、道光朝为核心文本进行阅读分析。在具体分析嘉道时期有关图赖案件的内容之前,有必要解释本文选择嘉道时期为中心的必要性。根据林乾教授所言,嘉道时期社会失范的趋势呈现为一种加速之势。在这个时期发生的案件矛盾更加激烈,反映出的问题也更加明显,更能说明问题。故本文将研究的时空范围限定在嘉道时期,使用材料也以该时期案件为主。这种转型时期发生的图赖案件,相较其他时期的图赖案件,案件本身所能反映的矛盾也会更加凸显。
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本文以搜集到的101件嘉道时期刑科题本以此为依据来观察清代图赖案件中被害者构成分布(见表3) 。
不难发现,被害者为夫或妻一方的占总数的41%,除夫妻、父母子女关系外的其他亲属的图赖案件占总数的31%。这一比例可以看出,至少在刑科题本档案中,妇女成为这一图赖行为最大的受害者。那为何会有这种情况的发生呢?
清代法律从来都只赋予妇女在社会中从属的地位,虽然会赋予其一定程度的“自由”,但终究还是摆脱不了被利用的“宿命”。且清代法律系统对妇女的认知整体上是有失偏颇的。正如苏成捷已经证明了的,在18 世纪买卖妻子变得十分普遍,以致清代司法者承认、容忍了它,尽管法典条文对此行为是禁止的。这当是法律规范与实践充满张力又勉强并存的结果,也是图赖行为本身值得研究的价值。
通过对刑科题本档案的分析,夫杀妻图赖这种人命案件大多被判处绞监候,这在道光朝刑科题本案件中广泛存在。妻杀幼甥、妻子殴伤夫等情,大多却被处以斩刑(斩立决或斩监候) 。从中观察到的是: 第一,关于图赖性质认定为行为是有据可依的,大多图赖行为最后的刑事处罚并非仅按照“图赖律”,证实了图赖在清代司法实践中是根据行为来进行界定的; 第二,在刑罚适用方面,大多是斩刑与绞刑的使用。
(二) 清代图赖案件的发生原因
在分析图赖案件的发生原因之前,需要来考虑一下作为“尸体博弈”的尸体是如何产生的呢?自杀图赖是因个人行为产生尸体,藉尸图赖是以无目的的拾捡或买卖而产生尸体。在此要着重讨论的是,故杀图赖中,因这种行为而产生的尸体方式有哪些?李利珍 本文第一部分专门讨论了关于故杀图赖之“故杀”一词在此处的概念界定,并就真命图赖与假命图赖的区别列表注明,在此基础上需进一步探究,这种因故杀图赖所产生的尸体方式具体有哪些(见表4) 。
表4说明本文所认为的“故杀”图赖应是不同于表中尸体产生方式的“故杀”。前者的范围更广泛一些,后者仅表示为现代刑法所认为的直接故意。其中勒死、谋杀(谋死) 与故杀占到案件总数的一半。因此,在具体个案的分析方面,也多以勒死和故杀为多。正如吉尔兹所言: “直接个案不仅为法学提供了产生反映,而且还为它提供了欲求把握的对象。”“智慧往往源出于一个蚁冢。”在明晰尸体产生方式后,分析这些因不同方式致死产生尸体的原因,究竟因何而起,前后是否具有一致性。当尸体产生时,必定会思考尸体是如何产生的,尸体是由于何种原因产生的。而产生的原因,无外乎官方所谓“细故”纠纷(见图1) 。细事纠纷发生命案,产生尸体,官方介入,产生令统治者关注的图赖案件。
这些意图要表达的信息是,债务原因占据图赖案件发生原因的“半壁江山”,债务原因与田土细故合占全部案件发生原因的百分之九十。这完全符合林则徐曾向道光帝说过的一段有深意的话: “刑名、钱谷本相为表里,而江苏刑钱事件,其势每至于相妨”,“是刑名之难,实因钱谷之繁而滋甚也”。民众发生图赖事件,更多是由于田土细故发生纠纷,因此在律条中才以是否“告官”作为区分适用图赖律或诬告律的界限。
(三) 清代官方对图赖案件的处理: “利益”视角的切入
既有清代图赖行为的研究,大多是在地方行政与“风俗”层面较多,而在制度史的分析前提下,对具体运作与实践模式展开个案研究的不多。这种制度史背景下,结合个案的研究,则可以比较深入地探寻制度与实践的差距,清代图赖命案,尸体的利用恰好成为可供讨论的重要议题。
清代图赖案件涉及细事,也与命案有关。造成图赖发生的重要工具——“尸体”,在此种语境下代表三层含义: 第一,一个自然生命体的消逝(自然意义) ; 第二,通过某种特别的非正常的死亡方式或相关的人,围绕着法律对“导致死亡的责任”的追及,在死后仍然与这个活着的世界有着自愿或不自愿的纠葛(社会意义) 。第三,基于这种情愿或不情愿地纠缠,对于地方官来说,尸体就是一种危险的存在。要避免这种危险发生,就必须使之尽快从社会上消失。这在清代社会形成一种常识,即尸体对社会来说是危险的。在这种观念引导下,助长了民众的图赖风气,使得民众与官府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图赖本是一种无赖行为,但案件当事者图赖事件发生背后的原因与目的却值得我们关注,这种要求(亦或是生存下去的要求) 不容否认。
关于图赖案件的司法实践,要着重考虑三个问题: 第一,司法官员针对这种因图赖命案产生的杀人行为是如何定性的; 第二,就案情而论、法官对案件的定性与法律规定二者进行对照的问题; 第三,作为图赖一方的民众,当发觉图赖有利可图时,在诉讼策略方面是如何抉择的; 相应地,法官们又是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
寺田浩明认为,如果反过来考虑为什么需要立下该条文等伦理道德方面的背景,则归根结底会到达一种存在于社会根底的感觉。即无论因为什么样的理由,也不应该把他人逼到走投无路的境地,在“户婚田土”之类事情上绝不存在即使到了这样的事态也要实现的正义。这应是清代司法官员审理有关图赖案件的基本态度。在此基础上再讨论相关案件,其中审判官员运用的“实用道德主义”理念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
嘉庆年间曾发生过这样的命案,会发现图赖者并非都是处于逐利之目的,也存在要“泄私愤”的缘由。同祖兄弟茹香与茹秀,因茹秀为茹香向茹大鹏借钱作保,在茹大鹏要求催讨之下,多次村斥茹香偿还欠款,本起命案由此引发。据凶犯茹香供称在嘉庆十年九月,借用了族叔茹大鹏银三十两,有同祖堂兄茹秀作保,立有欠约。后有还银六两,茹秀讨取并逼迫其还钱。茹香骂了他两句,茹秀就给茹香打了一巴掌,经茹大选劝说才各自走散。
通过茹香的供述,大致能了解到因作保的缘故,茹秀向茹香催逼,且有掌掴茹香。因此茹香心生怨恨,才会出现为泄愤而勒死妻子图赖茹秀的不幸事件发生。茹香为图赖茹秀,意图勒死妻子崔氏。担心自己一人不能致死,便到兄弟茹兴房里以死相逼,才迫使茹兴帮助其勒死嫂嫂崔氏。接下来就是按照茹香的计划行事了。
女人就在路旁坐下。小的乘势把女人仰面推倒,骑压上身,用两腿把他两手压住,就叫兄弟把女人扎腿红布带子解下,按住两腿。小的接过带子,从女人项后穿过,缠绕咽喉一道,将带头拉紧打结,女人争动一会就气绝了。小的合兄弟把女人尸身抬到茹秀庄前。
直至此时,本案进行图赖所需媒介的尸体终于产生了。可以发现茹香的行为完全符合图赖的基本要件: 第一,有主动追求产生尸体的故意,也有移动想要图赖茹秀的故意。即符合“图”的要件; 第二,茹香也实施了勒死妻子的行为,且勒死后有抬到被图赖者茹秀家门口的行为。即符合“赖”的要件。至于本案发生的目的,茹秀也说的很清楚:小的隐瞒不过,只得据实供明。这是小的起意,商同兄弟,把女人勒死图赖泄愤。
最终,本案在三法司的最终审断过程中结束。首先,就图赖目的而言,这并非最常见的因财图赖案件,而是因泄愤而图赖的案件。这在题本所称“好合茹秀图赖泄愤”中直接表达了这种目的; 其次,根据案情所示,本案崔氏之死并非情愿自尽,而是受人愚弄,在哄骗当中致死。故不属自杀图赖,而是故杀图赖的一种。这存在最后司法官对这种“杀人”行为的定性问题。若将所谓“故杀图赖”定义为狭义上故杀行为,本案命案存在共谋行为,本应是谋杀,而非故杀。但在案件认定过程中,是将其认定为故杀。这也印证了清以后司法实践对于故杀与谋杀等行为不加辨别进行使用的问题。最后,是关于该案三法司定罪量刑的问题。显然,并非按照律文规定进行处理。虽然案件中明确指出应该已经告官德江一中,但也并不对案件最终审理产生影响。应是本律行为处罚较之图赖律为重,自然从一重罪科罪处罚,适用相应更重的罪名进行刑事处罚。清代律学家沈之奇对其作注进行过解释,在本案中得到适用。另需一提的是,本案的审理是既有刑事判决,亦有民事方面的裁决(要求茹香将其所欠银两敕令照数清还)。
除因个人恩怨这种与情感有关的图赖现象外,法官更多处理的是与利益相关的图赖案件。“利益”视角的引入龙影随风,应是观察清代图赖案件的另一重视角。通过分析滋贺秀三与黄宗智这两种分析清代民事司法的不同视角,可以做出一种求同的解释,得出趋中的结论,即清代的民事司法绝不是“具体的妥当性只能在每一个案件的特殊背景中去寻求”,它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普遍准据,但这并不都能称之为“法律”。毋宁说,这个“一定程度上的普遍准据”应与法律、情理乃至伦理都有重合,但又不是能用其中任意一种去囊括,可能需要另外寻求一种视角。而“利益界定”则是对法律秩序变动具有关键性意义的视角。虽说中国古代的社会意识形态具有强烈的伦理色彩,但这绝不是意味着中国古代社会生活本身不存在着伦理与利益的冲突。而正是这种“伦理- 利益”的冲突,才导致图赖事件的频繁发生。
观察上述夫妻间故杀图赖的案件,发现如下问题: 首先,在处理结果上,对丈夫杀妻图赖的案件,一般刑罚处罚仅为绞监候,相较其他亲属的故杀图赖案件为轻; 除了常规的亲疏关系的因素外,女性自身在清代社会中的地位,作为附属物的属性也是导致清代图赖案件尸体多为女性的原因之一。(比老人与儿童作为尸体图赖的数量为多) ; 其次,丈夫勒死或揢死妻子的原因大多是利益原因的驱使,即因家贫困,生存无法持续下去,在伦理与生存利益发生冲突时,选择自身的生存利益也是图赖发生的关键因素。这种被迫导致杀妻图赖结果的发生,是真有其事还是减轻刑责的策略,不得而知。最后,故杀行为的多样性,势必造成对故杀内涵做出进一步扩充内容的结果发生。上述案例的分析,是试图作为个案来发掘其中“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准据”。
有学者认为“死亡本身成为他们无奈之下维持生命的工具,即以生命为代价来维持生命”的观点,在此值得商榷。很多故杀图赖的发生,都是图赖人积极追求的结果,皆是在利益驱使之下发生,并非都是基于最基本的“维系生命”而产生无可奈何的结果。
若案件处理不当,导致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则会引起当事人“上京城”,即京控的发生。通过“孙赞成京控案”则可明了其中细节:
臣等提研审录孙赞成、唐纪成即监生唐桦均籍隶无锡县。孙赞成之父孙治先于道光元年九月二十八日在孙卓庆家赌斗蟋蟀,张廷选与唐纪成之侄唐明基俱在场同赌谁主金屋。孙治并无输赢。张廷选输钱二千文,唐明基赢钱一百十余千,令夏十一记账。十月初三日,张廷选又往赌口赢钱八千余文,孙卓庆欲行折给,张廷选不允争吵,即抢取赌账。因与孙治口角有嫌,控称孙治等开赌,赴县牵控。孙治亦以张廷选诬赌呈诉,提讯未到。是年十一月十六日。
这件案子包括两个诉讼: 一是张廷选控孙治等开赌,赴县贴身杀神牵控; 二是孙治亦以张廷选诬赌呈诉。至此,孙治与张廷选因赌产生不悦,相互呈控。当事人双方相互控诉,使本案变得十分复杂。更严重的是,案中由于唐明基失足淹死,但尸亲唐冯氏等殓埋未报。张廷选便抓住这样的机会声称:
唐明基因索赌钱被掯情急投河等情,砌词控司批县传讯唐纪成之叔唐应春具词控县,旋即外出,经唐纪成投案代质,孙治遂以唐纪成帮讼控告,经该县提讯两造互执,张廷选、孙治各赴院呈控批府讯详时,张廷选避匿前臬司林则徐。又访闻唐纪成包讼包漕,搭抬讹诈,饬县拏究。唐纪成闻风潜逃,未经审结。
张廷选以“唐明基因索赌钱被掯情急投河”为由进行呈控,由此看出这是利用司法官员在适用“威逼人致死”与图赖行为法律适用方面的模糊地带进行诉讼。其中就涉及到对行为判断和法律适用的问题方春明。其后,孙治控唐纪成帮讼,且查明唐纪成“包讼包漕,搭抬讹诈”,证实其助长诉讼的身份。因此才会导致“唐纪成闻风潜逃”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说明此人应是很熟悉整个清代法律适用以及地方政府对诉讼行为的态度,在规范层面预测到可能发生的结果,才会及时作出潜逃的举动抉择。此刻,案件发展却并非如此简单。具体京控过程如下:
孙治令子孙赞成赴控,孙蕙芳亦央恳族人孙巨川等呈剖。孙治被毁气忿,又赴县喊告讵。孙步蟾误闻捉拏吴沐熙 ,一时情急,于五月初一日夜潜赴孙治家门前树上自缢殒命。报县验明,孙蕙芳不输服,前赴都察院呈告孙治因唐纪成素与孙蕙芳交好,又与伊涉讼,心疑唐纪成从中教唆,亦即控县。经该前县叶申蔼以唐纪成先经臬司访拏逃逸,又于命案内唆讼详革严拏。唐纪成闻知即牵砌张廷选控赌之案,具词京控。咨回委审究出前情,将汤罄元、蒋兴、孙治等分别拟以流徒加杖,并声明唐纪成有无另犯不法,饬县确查办理,由司县具详,经(臣)分案审。
此时图赖的工具,即尸体产生。自杀产生尸体,且尸体产生的地点也颇值得琢磨,根据题本记录是“于五月初一夜,潜赴孙治家门前树上自缢殒命。”这显然具有希图通过这种自杀方式,来实现某种图赖或泄愤的目的。
分析以上供述可知,孙蕙芳对其子孙步蟾被验明是自缢身亡的结论并不承认,故赴都察院进行京控。理由是“孙治因唐纪成素与孙蕙芳交好,又与伊涉讼,心疑唐纪成从中教唆。”这种情况下,以“疑唐纪成从中教唆”,即官府严禁的“唆讼”为由进行上控,这势必会引起官府受理。本身就是一种诉讼策略的运用,借此以达到“把事情闹大”目的实现。这次京控的处理结果,在江苏巡抚陶澍的《陶澍全集》中有记录:
据此,查此案据讯: 孙步蟾自缢身死,系因贼犯汤庆(罄) 沅(元) 妄扳孙治诬告所致,并非在孙治家私拷逼毙,即尸父孙蕙芳,亦供无异词。如果属实,何以孙蕙芳等结内又称: 县捕杨茂兴等将(身)[孙]步蟾锁捉至孙治家,凭孙斗篆等送回,等语。供结自相矛盾,殊难凭信。
司法官通过紧密的逻辑,推断孙蕙芳前后两次供述并不一致,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仅仅认为中国古代司法诉讼是滋贺秀三所谓“父母官诉讼”的情理模式也是片面的。司法官员也会运用法律规范,通过自身法律思维与逻辑对整个案件当事人的供述进行逻辑推理,这一点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最终,官方的审断为:
孙蕙芳失实已多,从宽,亦应照申诉不实律定拟,何能予以免议? 孙治擅用铁链龙皓晨,特符妄为,实属违制粟惠宁,亦应照律拟以杖责。以其有罪而斥革,何能因斥革而转免其罪? 自来无此办法。
最终的判决是对孙蕙芳因供述失实处太多,按照申诉不实律处罚; 孙治则依照违制律进行处罚。至此,这次京控案件仿佛到此结束,但遗留下来的问题却值得思考童志远。一具尸体残存于世,却与存活在这个世界中现实的人群交织出如此复杂的画景。理解了这种情况的出现才会明白清代官府为何如此严禁地方图赖之风。除地方志外,中央司法问题,尤其是刑科题本中有关图赖的案件亦能反映这样的趋势,且内涵更加丰富。
司法实践中,对图赖案件的审理很少有专门适用“图赖”律的相关律文与例文,大多是司法官根据案情,运用法官司法智慧进行审断,适用法律后的结果。这在律学家的注释法律条文的过程中能够理解。在形式上,由于分处不同的层次,基于各自不同阶层的知识来源、地位、职业能力、资源、利益和机制等因素制约,各级官员在裁断不同案件的过程中对制定法的实际态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差异,这是中国司法不同阶层权力分配机制的产物。这在孙赞与孙蕙芳各自的京控案件中能观察到不同司法审级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制定法及案情解构方面态度的差异。
(本文初稿曾提交于2017 年12 月2 日至3 日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主办的第十届青年学者论坛。感谢林乾教授、李典蓉副教授、毛立平副教授、尤陈俊副教授、刘晓林教授等师友的批评和建议,当然文责自负。)
【作者简介】杨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2017 年博士创新实践项目“清代图赖与法律规制研究”( 2017BSCX01) 阶段成果。
Abstract:There were a large number of corpse-related frame-up cases for venting anger or obtaining benefits in the Qing Dynasty inwhich the Qianlong Period saw an increase of such cases.The typological research revealed that such cases were quite complicated.Through a proper integration of the legal text with legal practice plus a gradual process of legislation,the Qing Code had special clausesfor prohibiting corpse-related frame-up cases that aimed at obtaining benefits through threat or even resulted in death.The period ofQianlong,Jiaqing and Daoguang of the Qing Dynasty saw more such frame-up cases because of the social disturbance.Through an analysisof the frame-up cases in the legal texts of the Jiaqing-Daoguang period of the Qing Dynasty,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meansof the offenders involved in such corpse-related frame-up cases,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uch offenders and the corpses as well asthe relevant causes.The micro-analysis of such frame-up cases will reveal the relevant generative mechanism in the social and legalaspects as well as the performance and operation of the judicial officials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f the Qing Dynasty.
Key words: corpse-related frame-up cases; intentional homicide; corpse; litigation strategy; Qing Dynasty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文章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原因,注释从略。
编辑:王东昕 李春亭 吴鹏 贾淑凤
编辑助理:王孟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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