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度视角】执行到期债权有什么条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嘉实龙昇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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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期债权”,源于合同法上规定的“代位权”。
何为“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实际工作中,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时,次债务人常常会提出执行异议。翁其钊本文就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和常出现的问题,梳理总结了执行到期债权的实务操作规范,供大家参考。
执行到期债权需满足的法律条件
通常情况下,执行到期债权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不能清偿债务不同于作为破产原因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暂时无偿还能力或只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根本无偿还能力,否则即应执行终结或进入破产程序。反之,若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就没有必要将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执行标的。
值得注意的是,评价被执行人能否清偿债务时,应排除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的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或生产、经营的必备财物等,只能以除此此外的财产及资金为限国相爷神算。
(二)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本案以外”是指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要承担责任的第三人。
这里指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即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自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权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
当然,对于未到期债权,第三人如果自愿提前履行,申请执行人也应有权申请代位执行。这种到期债权是现实的债权,不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债权,不能附有条件或期限。
在执行过程中,还应注意:
一是被执行人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违法所得、犯罪所得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予以保护。
二是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拥有的权利,必须是金钱、有价证券等可执行债权,物权和人身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执行的标的。
三是这种债权飞影电影城,必须是已达到约定的履行期限,只有口头约定或没有明确约定期限的,可以视为到期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66还明确:被执行人收到履行通知书后,与案外第三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或延缓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或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这时的异议如果仅仅是对履行期限所提出的,也应认为其异议无效。
(三)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
执行到期债权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享有是否申请代位执行的权利,只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作出是否适用代位执行的决定,而不能不尊重其权利自主决定。人民法院发现有可以代位执行的对象,可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并加以指导。
代位执行涉及诸方面具体问题,故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为宜。申请书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正在执行该案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并写明第三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地址、住所等基本情况,以及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实、原因、财产状况以及要求第三人给付的数额等。对申请书人民法院不进行审查,只要当事人能提供有关借据、欠条、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明其享有债权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还应当制作履行通知书,并送达第三人。
到期债权执行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是否构成到期债权进行准确的判断。
在强制执行的实务过程中,要注意被执行人的收入与到期债权的不同,对于被执行人收入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手续直接予以扣留或提取,但是应当注意考虑维护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的问题。
(二)对到期债权确定后,要严格按照民诉法解释501条、98执行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来落实。
以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的方式告知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支付到期款项,明确提出异议的具体期限以及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注意送达方式的完善,要直接送达当事人。
对于邮寄送达的要有第三人的书面回复。在送达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留置送达,但是要注意保留影像资料母其弥雅。对于未提出异议的第三人,法院应制作裁定书,对第三人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四)对第三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告知申请人走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
根据民诉法解释501条的规定,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申请人、被执行人、次债务人以外的人)对该笔债权有异议的,按照民诉法227条案外人异议程序来救济。被执行人对执行到期债权有异议,按民诉法第225条行为异议来处理。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不能否认。
对于上述问题民诉法解释第501条第三款予以明确即“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意上述条文的理解,如果第三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对于到期债权通知书,仍然可以提出已经履行的异议。
执行过程中所遇案例分析
(一)彭某申请执行江苏某建筑公司到期债权一案
在执行上述案件过程中,法院法官于2015年2月3日向江苏某建筑公司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第三人当场签字确认签收,其后未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扣划款项后,其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有详细的对账记录,只承认到期债权中的一小部分款项未付。由于下发的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后15日这段时间同时横跨执行规定及新的民诉法解释,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款,具体条款的运用中存在冲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越女阿青。
另,针对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曾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2005)执他字第19号答复意见,意见第二条:“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律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助”;意见第三条:“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无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法律制度,为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中已经责令双方兑帐及当事人提出审计要求的实际情况,可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双方的全部往来账目进行逐笔核对,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并经三方共同认可,最终审核确认后,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二)北京某材料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某建筑公司一案
北京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某建筑公司到期债权过程中旗忠村,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承接了第三方工程,此工程现在正在施工过程中。法官前往第三方调查情况,第三方称工程正在进行当中,此项目并未完工,而且承包方的施工款都是发包方分批拨付的,工程款并未结算,如果对工程款项进行冻结,将影响工程的进度,无法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进行签收。
面对如此情况,现场进行了留置送达,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方的工程款项。在通知书送达的十五日内,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在上述情形下,经与申请人沟通,转变执行思路,组织三方进行调解,对被执行人在第三方的利润的60%进行提取。通过这种方式,使得被执行人感觉有利可赚,从而使得工程不至于搁置。从而达到三方共赢的局面。但是后来由于被执行人欠债太多,发包方为了避免工程停工的风险,最后发包方更换承包人,使得上述和解情况未得到有效落实,但是上面的执行思路丁维民博客,可以为以后类似的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三)无锡市贤顺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志军、华北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纠纷一审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李志军结欠贤顺公司钢材款903.43481万元及利息损失63万元。经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向李志军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华北建设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1000万元,华北建设公司表示李志军工程进度未达到节点要求,即对债务尚未届满履行期限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扣划华北建设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并冻结银行存款650万元后,华北建设公司再次以李志军在其公司已无债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名下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几项要件:一是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对第三人申请执行,前提是第三人对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现行法律对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无论异议是否成立,执行法院均不应进行实质审查,应释明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而不得予以强制执行。
参考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词汇之沙。但是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兼顾相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
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钟管镇。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泵打一成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7.8
第六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备用情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第六十三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第六十五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网王情缘。
第六十六条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星海圣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 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五)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参考文献:
《最高院关于“执行到期债权”的最新理解和适用》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浅谈在执行过程中代位执行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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